无障碍浏览
一网搜
《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正式颁布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12-11 11:53:00

 

 

 11月27日,《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中医药事业发展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中医药事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党中央也做出了重大决策部署、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施行,中医药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按照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省中医药管理局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司法厅完成了《条例》起草、立法调研、意见征求、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等工作。《条例》已由省政府常务会、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推进全省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健康吉林建设具有深远影响和重大意义。   

 《条例》强调,要充分发挥吉林省中医药资源优势,促进中医药产业成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建设中医药强省。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制定中医药资源配置和区域中医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逐步形成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于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机构和人员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院前急救体系,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提升中医药在应急救治、传染病防治中的能力水平。科技主管部门与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协调联动的中医药科研管理机制;支持协同创新、研发具有自主产权的新药、加大二次开发力度、研发吉林省道地中药材产品。

《条例》提出,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发挥其在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以及疑难杂症防治中的独特作用,并符合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条例》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组织开展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定期普查、动态监测和保护工作,完善中药材资源、野生中药材物种分级保护制度。制定道地中药材目录,统筹和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和产地保护、扶持生产基地规范化建设,鼓励道地特色中药材品种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培育保护区域公共品牌。加强长白山中药材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扶持长白山中药材资源种植养殖基地建设。

《条例》要求,要完善中医药地方标准规定了制定本省中药材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规范的内容。

《条例》强调,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人才培养机制,形成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药品目录。进一步完善了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使其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有效保障人民群众治病需求。(供稿 许守年  寇晓伟)

主办单位: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立信街720号

联系电话:80782658    邮编:130021网站地图

吉公网安备 22010402000601号 网站标识码:2200000064 吉ICP备05001602号

主办单位: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立信街720号

联系电话:80782658

邮编:130021网站地图

吉公网安备 22010402000601号

网站标识码:2200000064

吉ICP备05001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