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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
发布日期: 2025-06-10 10:40:09
序号 行政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子项名称 实施检查行业领域 具体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最大检查频次 检查依据 专项检查计划
次数 单位(月/季/年)
1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对机构资质的行政检查 中医药管理领域 (一)中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或执业备案的情况;
(二)中医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与执业许可或备案范围的符合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吉林省性病防治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
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吉林省性病防治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涛、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双随机
2 对医疗卫生人员资质的行政检查 中医药管理领域 执业(助理)医师、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护士、药师(士)、技师(士)和乡村医生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情况,医师、护士等执业注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护士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双随机
3 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行政检查 中医药管理领域 (一)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组织建立、制度制定及工作落实情况;
(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研究管理情况;
(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报告和公开情况;
(四)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及限制类医疗技术等医疗技术符合相关技术管理规范情况;
(五)是否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
(六)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及开展数据信息报送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双随机
4 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政检查 中医药管理领域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开展情况;
(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开展情况;
(三)人类精子库技术服务开展情况;
(四)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落实情况;
(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关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
(六)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开展情况;
(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双随机
5 对药品、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的行政检查 中医药管理领域 (一)药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医疗器械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
双随机
6 对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行政检查 中医药管理领域 (一)医疗质量管理部门以及专(兼)职人员配备情况;
(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医疗安全保障和医疗信息安全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三)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报送情况;
(四)医学文书(含处方)的书写和管理情况;
(五)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双随机
7 对血液安全管理的行政检查 中医药管理领域 (一)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安全情况
(二)血站血液安全情况
(三)单采血浆站血液安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血站管理办法》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双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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