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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 2018-11-02 13:53:00

 

吉中医药联发〔2018〕7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计生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做好我省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我省的《吉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代章)

                                    2018年111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吉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

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更好的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真正遴选出具备中医思维和理念,疗效确切、百姓认可的优秀中医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包括少数民族医学,下同)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全省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本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制订和修订。

市(州)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报名资格复审工作。

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资格初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开展与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相关的培训活动。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每名考生同年度申报的医术专长仅限于一个类别。

第六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以报名截止之日为准,下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七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三)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四)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人员,应当于202011日前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登记的基本情况进行走访调查核实,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将核实后的人员名单和基本信息等资料汇总后,统一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202011日以后,未经备案者不得申请参加考核。

第八条  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办法》规定进行跟师学习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以后,再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九条  外省取得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和《传统医学一技之长证书》不作为我省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报名依据。

第十条  推荐医师应当为注册在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医疗机构执业并从事中医临床工作满五年以上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了解被推荐者学习和实践情况,如实出具推荐意见。

推荐医师同年度推荐申请考核人员不得超过两人。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第十二条  符合本细则条件的报考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省中医药管理局《吉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资料一览表》;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大陆居民二代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二寸近期红底免冠照片四张;

(五)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六)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内容包括《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考核推荐承诺书》、推荐医师的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七)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经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提供的跟师学习证明;连续跟师五年的学习材料(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师承医疗机构对师承人员学习情况、职业道德、临床能力的书面评价意见。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第十四条  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者,重点核查报名者医术渊源,并要前往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和群众走访,出具审核报告。对拟通过者在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信息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方式采取在临床实践所在地粘贴公示公告的方式。公示有异议的,由公示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受理。

市(州)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统一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省中医药管理局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五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包括专家现场评定、疗效观察、实地核验。

第十六条  专家现场评定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定专家应当对参加现场评定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现场评定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专家现场评定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第十九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专家现场评定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等。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应当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等。

第二十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增加外治技术操作考核内容和时间;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增加诊法技能考核内容和时间。

第二十一条  参加现场评定者应向现场评定专家组递交内服方药、外敷药物组方的全部列表及可能需要加减的药物列表(对于普通药物不需要标明使用剂量,对于毒性中药必须标明使用剂量),现场评定专家组应当对组方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计入考核者个人考核档案。递交的组方及专家组评估结果作为执业过程中用药范围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现场评定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

第二十三条  现场评定采取组长负责讨论基础上的票决制形式当场作出评定结论。现场评定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对专家现场评定为合格,经现场评定专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现场认定后,由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对于某些不能或不宜进行现场评定的,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疗效观察和实地核验。

第二十五条  考核及认定结论计入考核者个人考核档案并作为其执业范围的依据。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六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及考核方案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建立考核档案管理制度,每个考核档案一式两份。通过考核者,考核档案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和个人留存。

第二十九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考核专家库的产生采取组织推荐,省中医药管理局聘任的原则,不接受个人申请。建立完善考核专家回避制度。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三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用药范围和执业范围应与个人考核档案一致,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三十二条  我省中医(专长)医师原则上在本省区域内执业。跨省执业的,须经拟执业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外省到我省跨省执业的需参加我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通过考核者按本细则第三十条完成注册,方可在我省执业。

第三十三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定期考核有关要求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确定。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中医(专长)医师参加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将作为定期考核内容之一。县(市、区)中医(专长)医师不足十人的,可申请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第三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八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考核工作人员、考核专家、指导老师、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在考核过程中违反本细则的,按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和核准的用药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    

第四十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县级和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根据本细则制定本辖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报名、审核管理相关制度,落实各项职责。

第四十二条  港澳台人员在我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申请参加我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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