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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08-07 09:45:00

 

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扩大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界限,完善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规定。专家表示,条例有助于更好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扩大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

条例根据政务公开实践发展要求,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机关职能、行政许可办理结果、行政处罚决定、公务员招考录用结果等十五类信息。根据条例,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与基层群众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

条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要求行政机关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建立依申请公开向主动公开的转化机制,行政机关可以将多个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申请人也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以此推动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界限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界限,推动政府信息依法公开。根据条例,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根据条例,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完善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规定

条例完善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规定,明确了公开申请提出、补正申请内容、答复形式规范、征求意见程序等内容,并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同时,条例取消了依申请公开的“三需要”门槛,删除了现行条例中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需“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限制条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条例还对不当行使申请权的行为予以规范,对于少数申请人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问题,规定了不予重复处理、要求说明理由、延迟答复并收取信息处理费等措施。根据条例,对于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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