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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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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06-04 09:44:27

一、起草背景

目前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遵循的仍是2006年修订的《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办法》中部分条款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中医药继承和创新工作的发展需要,为了继续发挥《办法》对我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约束作用,省中医药管理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017年7月正式实施的《中医药法》中第五章为“中医药科学研究”,下列四条对中医药科学研究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辨证论治方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以及其他对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的科学研究 。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五条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科技项目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

(三)其他省份制定情况

辽宁、甘肃、江苏、山东、四川、浙江等省中医药管理局均有本省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作为中医药科技管理工作的有效遵循。

三、起草过程

2006年省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并下发了《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科技项目管理工作一直以此为依据有序开展,但近年来,随着国家和省里一系列中医药相关规划、办法、意见的出台,《办法》中部分条款内容已与现行政策不符,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中医药科技工作的发展需要,为了继续发挥《办法》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为科技工作者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宽松和谐的创新环境,省中医药管理局经充分调研、多次研究、共同讨论,于9月初形成了《吉林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服务对象征求意见后,根据反馈结果修改完善后进行了第二次征求意见,均无异议后形成了送审稿。为了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经讨论后最终将名称修改确定为《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需要说明的问题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共8章48条,系按国家、省科技创新相关文件要求,参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其他兄弟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在我局原有办法基础上细化完善而成,主要变动如下:

(一)原办法明确了研究方向和项目类别,本办法未做明确规定,将根据国家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在每年公布的《申报指南》中做具体要求。

(二)原办法规定“科技项目立项每两年集中进行一次,具有重大科学意义和良好前景的研究项目随时受理”,现根据工作需要修改为以年度为单位制定和发布申报指南,组织评审和立项,确因工作需要须临时发布指南的,申报及评审流程不变。

(三)原办法规定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的职责包括组织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鉴定,现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要求,取消检查、评估,改为中期业务指导,以帮助课题组解决困难、如期结题为目的;2016年科技部第17号令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予以废止,规定科技成果鉴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故我局不再单独进行成果鉴定,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可直接申请成果登记。

(四)原办法规定科技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现要求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开展日常管理,并在项目中期对普通项目进行业务指导,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提交业务指导工作总结。

(五)原办法规定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将结果作为拨付下一年度经费的依据,现研究经费于立项之初一次性拨付,课题组做好经费预算,保证经费合理使用。

(六)原办法规定项目验收专家组由5至11位专家组成,现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改为3至7位专家。

(七)原办法规定未通过验收项目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省中医药管理局设立的任何项目,现改为暂停该科技项目负责人五年、该项目组主要成员(第二、三位成员)一年申报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科技项目的资格;无故延期的项目负责人二年内不得申报省中医药管理局的其他科技项目。

(八)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吉办发﹝2017﹞3号)文件要求,新办法增加了结余经费的使用方式,即通过验收科技项目的结余经费留归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九)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吉厅字﹝2019﹞55号)文件要求,新办法规定科技项目实行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省中医药管理局对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评审专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

(十)新办法加大了项目承担单位问责力度,对因监管不到位导致同一批资助科技项目中3个以上(含3个)项目被撤销的,或连续两批资助科技项目中均有项目被撤销的,暂停该单位一年申报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科技项目的资格;对违反规定,截留或挪用经费的单位,收缴截留或挪用经费,并暂停该单位一年申报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科技项目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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